6月26日,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,不予受理佛山市南海汇华硅酸盐材料有限公司对广东嘉*陶瓷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。据悉,该法院立案审查后,嘉*公司提出异议称,公司作为注册资本1.3亿元的企业已经营业超过十三年时间,期间获得多项行政许可,名下存在多处不动产、动产及金额较高的应收债权,具有通过商业运营逐步清偿债务的可能性,汇铧公司相关执行案件亦可在具备处置条件时恢复执行。另,公司举证反映其已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处理债务偿还问题,债权人有足额偿还的较大可能。鉴于目前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嘉*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,故该法院认为嘉*公司不符合受理破产条件。此前,汇铧公司与嘉*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民事调解书。因嘉*公司没有按期履行,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依汇铧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并于2023年12月4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。
广东江门一家陶瓷企业破产清算申请不予受理
6月26日,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,不予受理佛山市南海汇华硅酸盐材料有限公司对广东嘉*陶瓷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。据悉,该法院立案审查后,嘉*公司提出异议称,公司作为注册资本1.3亿元的企业已经营业超过十三年时间,期间获得多项行政许可,名下存在多处不动产、动产及金额较高的应收债权,具有通过商业运营逐步清偿债务的可能性,汇铧公司相关执行案件亦可在具备处置条件时恢复执行。另,公司举证反映其已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处理债务偿还问题,债权人有足额偿还的较大可能。鉴于目前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嘉*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,故该法院认为嘉*公司不符合受理破产条件。此前,汇铧公司与嘉*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民事调解书。因嘉*公司没有按期履行,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依汇铧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并于2023年12月4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。
6月26日,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,不予受理佛山市南海汇华硅酸盐材料有限公司对广东嘉*陶瓷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。据悉,该法院立案审查后,嘉*公司提出异议称,公司作为注册资本1.3亿元的企业已经营业超过十三年时间,期间获得多项行政许可,名下存在多处不动产、动产及金额较高的应收债权,具有通过商业运营逐步清偿债务的可能性,汇铧公司相关执行案件亦可在具备处置条件时恢复执行。另,公司举证反映其已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处理债务偿还问题,债权人有足额偿还的较大可能。鉴于目前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嘉*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,故该法院认为嘉*公司不符合受理破产条件。此前,汇铧公司与嘉*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民事调解书。因嘉*公司没有按期履行,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依汇铧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并于2023年12月4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。